
编者按:3月12日,本报刊出了《给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一文。原本只是想对去年新出台的房产政策做个汇总,但没想到,有关物业维修基金遗留问题的来电依然火得灼人:不少读者都是反映被开发商收了不该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也有读者反映不交物业维修基金,办不了三证。 总之,从实际情况看,规定和执行成了两码事。针对读者的疑惑,杭州市房管局很重视此事,专门作出相关答复。就读者咨询的一些问题,我们还邀请法律界人士作了解答。
杭州市房管局相关答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2月1日出台。条例第48条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按有关规定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向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缴纳。在《条例》出台前已办理预售证的小区不执行该规定。
但是,若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就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法另有约定,则依照合同约定。
来电一:已交的物业维修金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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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先生在1988年12月与某房产公司订立预售合同,2000年12月交付使用。2002年11月做
房产证要开发票,开发商提出增收物业维修基金5500元。因为合同书上没有约定,当时我提出异议,但开发商表示一定要收否则不开发票,无奈之下,我只得把款付了。
这钱能退吗?
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景:这钱可以要求退还。因合同没有另行约定,应遵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开发商交物业维修基金。购房者可依照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途径或找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来电二:合同虽有约定,但我不知情
热度指数:★★
案例:陆先生购买的城北某处商品房2001年10月交付。交付时,开发商向他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当时,他们在预售合同中就约定,交房时业主要交物业维修基金。陆先生是属于不知情被“下套”的那种,当时签合同时也不知道有这规定。现在,合同规定得明明白白,钱已交了,但他很委屈。
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景:像陆先生这样的购房者,由于合同约定在前,虽说不知情,讨回钱的可能性很小,但可以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为由提起诉讼,只是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需提醒购房者的是,在合同和物业管理条例有出入的情况下,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一般依照合同约定,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据《钱江晚报》/张卉卉)
